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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有偿使用许可协议范本

2022-04-23知识产权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作品使用的期间、地域、方式等而达成的协议。其中,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为许可人,许可人通常就是著作权人,而根据合同授权获得作品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之为被许可人。今天皮皮范文网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是:著作权有偿使用许可协议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著作权有偿使用许可协议

甲方(许可方):_________

乙方(被许可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使用甲方提供的法制专题电视节目,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自制的或享有可转让著作权的法制专题电视节目,供乙方依其通常使用之方式(含向公众播放)使用,乙方不得侵犯甲方之署名权,不得再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二、提供节目的数量按节目时长计算,平均每日提供_________分钟,一年共计_________分钟。

三、转录节目的载体(磁带或其它载体)由乙方提供,甲方每两周向乙方邮寄一次节目,邮费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甲方交邮之时视同完成向乙方的交付。

四、乙方按节目时长向甲方支付使用费,单价为每分钟_________元。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半年费用共计_________元;预付邮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余下半年的使用费和邮费。

五、甲方应尽力保证节目质量,乙方如有质量异议,应及时通知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至_________止。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第一次向乙方交付可供两周播出的节目。乙方使用甲方作品的权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止。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八、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单方违约或毁约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是十分繁多的,不过《著作权法》除上述许可使用的原则性条文而外并没有逐一对各种许可合同进行规定,只是在《著作权法》第四章(与作者相关的权益)相应的条文中涉及到一些常见的许可使用合同,这些合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1.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权的协议。所谓出版权实际上是复制权和发行权之和。由于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图书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体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文章发表合同。

就图书出版合同而言除了必须符合上述一般规定而外,《著作权法》尚有以下限制:(1)著作权人必须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出版者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期限出版图书;(2)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方可修改、删节作品;(3)图书重印、再版作品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9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图书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脱销。

另外,法律还对专有出版权的内容作了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文章发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文章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另一方是报社、期刊社或者其他人,例如网络服务商。双方通常按行业习惯来合作,常常以口头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协议,签定书面发表合同的相对比较少。著作权法对这类合同的规定也十分有限。

《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款表明,立法者没有赋予报刊出版者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故文章发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可自由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的性质,换言之只要他们之间有合意,那么可以作一稿多投。不过,这里的当事人合意必须是一稿多投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意,即一篇文章的作者和多家报刊社的共同合意。故作者在未告知所有有关报刊社的情况下作一稿多投是不允许的。另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当法定期限届满之后才能一稿多投。最初收稿的报刊社如果在法定期内未作通知,表明他接受或容忍作者的再次投稿,但他仍有权利刊用来稿,除非作者又来信撤稿。为了维护第三方的利益,作者在作第二次投稿时应将尚未撤回的第一次投稿告知第三方。

《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还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所谓文字性修改是指不触及、不损害作品实质内容和观点的修改,如纠正来稿中的标点和书写错误、语法逻辑上的错误、引文错误、客观事实(时间、地点等)错误等。如果报刊社认为来稿有使用价值,但内容或观点上需要改进,应征得作者同意后才能改动或者径请作者自己修改,而不能擅自将编者的观点强加到他人作品之中。

2.表演合同

表演合同即著作权人许可表演者行使其作品的表演权的协议。

除了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的表演而外,表演他人作品都应该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表演的是经过演绎创作的作品,例如是外国人创作的作品的中译本,又如是由小说改编成的剧本,则不仅要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签定表演合同的人可以是表演者,也可以是组织演出活动的人。

3.录制合同

录制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录制者行使其作品的录制权的协议。

依据第39条第1、2款的规定,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被录制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则还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4.播放合同

播放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播放者行使其作品的广播权的协议。

根据规定,播放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另外,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影视作品也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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