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经营委托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 ________项目,委托给______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暂定为壹年,翌年后视经营状况再定,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监控和跟踪,帐务和财务有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提供资源平台配置(包括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协助,对于月度营运资金在五万以内的,公司按月3%的利息提取收益,月度运营资金超过五万的,公司按净利润的30%提取收益。
委托人:遵义市五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受托人:
日 期 :
篇二:经营管理委托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 ________项目,委托给______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暂定为壹年,翌年后视经营状况再定,公司 负责整个项目的监控和跟踪,帐务和财务有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提供 资源平台配置(包括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协助, 对于月度营运资金在五万以内的,公司按月3%的利息提取收益,月度运营资金超过五万的,公司按净利润的30%提取收益。 特此 委托人:遵义市五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受托人:
日 期 :
篇三: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1、个人姓名(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寄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名称(中文):
(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寄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委托方):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0857-----5927777
为统一商业业态规划、确保招商质量、保证统一开业时间、快速做旺商业广场,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将其购买的大方时光“商铺全权委托乙方进行出租和经营管理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商铺的基本情况该商铺位于贵州省大方县云龙大道8号的大方时光___________栋__________层
__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装修状况毛坯,其他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商铺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甲方对该商铺享有所有权。
第三条 委托经营期限该商铺的委托经营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二)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委托经营期限。
(三)甲方应于房屋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即将该商铺交付乙方;如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商铺不能立交付,则以开发商实际交付商铺时间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的时间,并由开发商直接交付乙方。因开发商导致的上述情形,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开发商实际交付商铺的时间延迟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经营期。如因甲方未付齐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总房款、契税、物业维修基金、房产税等自身原因造成商铺无法交付使用的,则委托经营期限从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顺延6个月起算。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 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撤消或变更乙方 的代理权限,不得另行委托或出租,也不得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
(二) 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出租商铺,不得直接向实际承租 人直接收取与租赁商铺相关的任何费用(含租金)。
(三) 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占有、使用委托 乙方经营的商铺。
(四) 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甲方如向第三人出让商铺所有权的应提前一个 月(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商铺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事先确认继受甲方地位并受本协议之约束,继续遵守本协议并履行协议义务。否则即属甲方违约,由此发生的任何纠纷及造成的损失(含可得利益之损失)均全部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方续签本协议之前,甲方不得办理商铺 所有权转让手续。
(五) 如果商铺在本协议签订之时尚未办理抵押的,自本协议签订之时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高产抵押。
(六) 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甲方同意乙方对大方时光市场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并 同意接受乙方对甲方商铺的经营和物业管理。甲方购买的商铺必须符合乙方的业态规划,甲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
(七) 为该商铺和相邻商铺的整体利益,在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不一致时,服从整体利益,进行整体出租。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
(二)
(三)
(四)
(五) 乙方拥有该商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管理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代为出租该商铺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谈、联络、签约等相关事宜。 代为向承租方收取该商铺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与承租方产生任何经营纠纷由乙方全权处理,与甲方无关。 监督承租方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承租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有权 以乙方自己名义通过法律途径全权处理。
(六)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甲方应缴纳的税金乙方有权扣代
缴。
( 七)在委托经营期内,乙方有权代表甲方选举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
(八) 在委托经营期内,若非甲方违约,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 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委托管理收益约定
(一) 物业收益约定:委托经营期内,甲方将物业使用权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考虑市场初期的稳定与培育,为扩展 招商和考虑甲方物业日后的更大收益,甲方同意放弃委托经营期内5年市场培育期向乙方收取的物业租金等收益 权,作为乙方的市场管理服务费用于培育市场,包括改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档次、举办各种活动,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交易活跃程度,以期提高今后的市场租金水平,增进甲方的长远利益。如商铺交付时间早于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经营开始期限的,在商铺交付乙方后至委托经营期开始前 甲方放弃向乙方收取该期间内的任何形式的经营收益,如有收益的,作为乙方的市场管理服务费收入。
(二) 第四年、第五年每年租金收益为______________元,由乙方代扣缴相关租金税费,届时乙方 将扣除税费后的租金,在每一年的年未最后一个月支付给甲方,若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则付款时间顺延。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间同内将 租金打入乙方指定银行,甲方自行开设的的银行帐户中。
(三) 委托经营第四 年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即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如委托经营管理的商铺已实际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的,租金由乙方代为收取,乙方根据实际收取的租金所得,提留10﹪作为商业服务费,其余90﹪归甲方所有,乙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首月25日前),税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该商铺与其他业主商铺共同出租给同一承租户的,实际收取的租金收益按照各业主购铺总价的比例进行分配,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追求租金收益最大化。
(四) 在委托经营期结束时,如乙方实际已经代理商铺出租的,甲方应当接受乙方代理签订的 租期尚未届满的租赁合同,委托经营期相应顺延到租期届满之日止,顺延期内的租金由乙方向承租人代收,乙方必须将实际收到的租金收益转交甲方,税赋按国家相关规定 执行。甲方确认,在顺延期间内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的商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向商铺承租人收取商业服务费。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追求租金收益的稳定性和最大化。为实现该目标,在委托经营期间内,为培育市场,吸引商户,扩大甲方的长期利益,可能与承租人订立较长期限的租赁合同,故可能会导致委托经营期顺延较长时间,届时甲方不得以乙方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期限过长为由或以顺延的委托经营期过长为由解除本协议。
(五) 前3年委托经营期满时甲方要求收回甲方所购商铺自用,需提前6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 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即使届时该商铺实际未租出的,亦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影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在甲方自用期间,甲方需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水电费、电话费:2、电视收视费:3、治安费、消防费;4、市场推广费;5、市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
第七条其他费用
(一) 委托经营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水电费、电话费;2、电视收视费;3、治安费、消防费;4、市场推广费;5、市场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均由实际承租人支付。以上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与实际承租人约定具体支付责任。
(二) 在委托经营期间,由乙方代扣缴相关租金税费,届时乙方将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扣除税费后的租金,税收政策见贵州省地方税务关于房屋出租有关规定,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则按变化后的政策执行。
第八条 协议的解除
(一) 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
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商铺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1、开发商向甲方实际已经交付商铺,甲方延迟向乙方交付该商铺达三十日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
2、为承担约定的维护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代理出租该商铺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达三个季度以上的:
2、擅自更改商铺性质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委托经营期间,甲方需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按剩余未履行期间的预计总租金的50%(年租金标准参照甲方购买商铺总价款的8%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 委托经营期间,乙方需提前终止协议的,应提前60日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剩余未履行期间的预计总租金的50%(年租金标准参照甲方购买商铺总价款的8%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 因一方过错导致本协议无效、解除、提前终止的,过错方应向对方赔偿全部损失。委托经营期内,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如因甲方违约,使乙方不能出租上述委托经营商铺导致乙方向第三人违约的,或者从而阻碍或影响本商铺或相邻及/或相关商铺出租的,甲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 在委托经营期间内,就该商铺与承租的商铺户产生任何经营纠纷由乙方全权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允许乙方或实际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