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与通告的异同
《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从上述定义和实际运用的情况来看,公告和通告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它们都属于公开性文件,在有效的范围,了解其内容的人愈多愈好。二是在写法上要求篇幅简短,语言通俗易懂、质朴庄重。
当然,这两个文种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
第一,内容属性不同。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兼有消息性和知照性的特点;与公告相比,通告的内容是“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具有鲜明的执行性、知照性。
第二,告启的范围不同。公告面向国内外的广大读者、听众,告启面广;通告的告启面则相对较窄,只是面向“一定范围内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使用权限不同。公告通常是党和国家高级领导机关宣布某些重大事项时才用,新华社、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授权使用公告。而通告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目前,公告和通告这两个文种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混乱现象。在报纸杂志中,在公共场所的招贴栏上,常常可以看到某某企业开业的《鸣谢公告》,宣传产品质量的《公告》,补交电话费的《公告》,《桥牌大赛通告》,老干部体检的《通告》,等等。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些作法都是不规范、不妥当的,“鱼目混珠”的后果,使得这样两种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失去了其对公众应有权威性和约束力。这种现象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注意。
公告和通告是现行法定行政公文中唯一的同类两种文种,两者都是公布性与知照性相结合的告示,在写法上有相似之处。在公文处理实践中经常出现文种用错的现象。很多该用通告的公文,都用了公告,如我们经常见到的房屋拆迁公告,机动车辆禁止通行公告,都是属于滥用公告的例子。
一、发布机关不同
公告的发布机关级别很高,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发布,根据授权可发公告的如新华社,以及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一般机关和基层单位不能制发。而通告可以不受单位级别的限制,国家一般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自己职权范围发布。
二、受文对象不同
公告面向国内外公众,而通告限于国内某一地区、系统、地段的群众和有关人员。
三、重要程度不同
公告内容涉及到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所以十分重要,而通告涉及的是一般事项,往往限于一个行业、系统或部门,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业务性。
四、发布形式不同。
公告一般由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可以由新闻媒体发布,也可以张贴。对两个文种简单加以区别以后,我们来看一下范文的文种应用是否正确。首先,从发文机关来看,这篇公文是由四个单位联合行文的,而四者都属于一般的单位,不符合公告发布机关的要求。其次,从受文对象来看,通告的具体对象是针对东广场内非永久性违章建筑和集装箱商亭的业主以及公用电话的业主,发布范围局限于深圳东广场内,而不是面向国内外公众。最后,从发布内容的重要程度来看,主要是对非永久性违章建筑和临时电话线路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属于一般的事项。由此可见,这篇公文应该是一篇制约性的通告,使用公告这个文种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