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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

2022-04-16通告范文

如何写关于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x4年7月13日以局令第11号颁布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为做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及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省、市药品检验所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王军志副所长等14名同志(见附件1)为上述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签发人,根据批记录审核、实验室检验或者复核结果,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同时加盖生物制品批签发专用印章(具体样式见附件2)。

三、先期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的品种为人血白蛋白、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及CHO细胞表达)、麻疹减毒活疫苗、卡介苗、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等6种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4种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IV抗体、HCV抗体和梅毒抗体检测试剂)以及ABO血型定型试剂仍按原批批检定方式进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上述6种制品的批签发方式采用批记录摘要审查和实验室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验室检验项目和抽验比例见附件3)。其中,人血白蛋白的批签发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授权承担批签发工作的各药品检验所分别负责;疫苗类生物制品的批签发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授权承担批签发工作的各药品检验所负责管理辖区内规定批签发疫苗品种的现场抽样(见附件4《批签发生物制品现场抽样程序》)和其中部分项目的检验工作。具体事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并通知相关的授权承担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所。

五、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各药品检验所如增加批签发品种的检验或者复核工作,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和验收,符合相关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并考评合格的,经授权后方可开展批签发工作。

六、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疫苗类制品和人血白蛋白进口通关备案时,需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由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或者授权批签发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诊断试剂类制品暂不要求提供批签发证明。

七、本公告自x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注〔x3〕37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授权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名单

2.生物制品批签发专用章样稿(红色)?

3.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实验室检验比例和检验项目

4.批签发生物制品现场抽样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xx年十月x日

关于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2

为了进一步强化目标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目标责任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客观评价各镇办、各部门上半年工作实绩,查漏补缺,推动落实,确保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就x3年度半年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含纳入目标考核的垂管单位);区检察院、区法院。

二、组织形式

半年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改进作风、简洁务实、民主公开”的要求组织实施。

1、对区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考核,由区考核办牵头组织实施,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采取分组集中汇报,现场打分测评的方式进行;

2、对各镇办的考核,由区委办牵头组织实施,以现场观摩的形式进行;

3、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各内设机构的半年考核,由各自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以区委、区政府及区考核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为统揽,突出重点指标、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主要检查:各镇办、各部门x3年度目标任务(咸渭考办发[x3]7号)完成情况及各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定量类目标任务以“双过半”为要求着重考查;定性类目标任务以“创特色、创亮点”为要求着重考查。

四、考核程序

半年考核工作从6月24日开始,至7月20日结束。按照单位自查、数据收集认定、部门分组汇报评议及镇办现场观摩、综合评价等步骤进行。

(一)单位自查(6月24日—7月5日)

各镇办、各部门要紧扣年度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对照检查任务完成情况,突出“三项重点”,认真分析研判,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自查报告于7月5日前报区考核办,逾期不报的将在日常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二)数据收集认定(7月6日—7月15日)

依据《关于分解落实x3年市考指标任务及区级领导包抓责任通知》(咸渭考发[x3]3号),承担市考指标的职能部门要按照“上下衔接、客观真实”的要求,对牵头负责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汇总,分析认定,特别是向镇办分解下达考核指标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各镇办指标完成情况统计汇总,认定结果经区级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7月15日前上报区考核办。

(三)部门分组汇报评议及镇办现场观摩(7月11日—7月17日)

1、部门分组汇报会:由区考核办牵头组织实施x3年上半年区级部门目标考核联评汇报会(分组名单附后)。组织分管区级领导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各部门进行现场测评。(汇报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部门汇报内容:对照目标任务逐项逐条汇报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下半年工作思路及措施。汇报时要紧扣重点、简明扼要,注重突出工作特色和亮点,承担市考指标的部门要将指标进度及在全市所处位置状况一并汇报。(汇报时间控制在6分钟以内)。

2、镇办现场观摩:由区委办负责牵头组织对各镇办进行现场观摩,区考核办根据观摩内容印制评价打分表,时间待定。

(四)综合评价(7月17日—7月20日)

1、区级部门综合得分由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现场打分结果、参会区级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结果和日常考核结果三部分构成,权重分别为50% 、30%和20%。其中,日常考核由区考核办根据平时掌握情况打分,内容包括月小结要点报送情况、考勤签到监测情况、数据信息报送情况和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四方面内容,分别按2:2:3:3的比重计算得分。

区级部门分为区委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两个序列,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2、镇办考核综合得分由区级职能部门提供的各镇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得分和现场观摩得分两部分构成,分别按50%的权重折算后,对城外镇办和城内四办进行分类排名。

3、各项考核工作结束后,区考核办将于7月下旬对各镇办、各部门考核情况进行全面通报。

五、奖惩办法

(一)镇办

1、对半年考核中城外镇办的前两名分别在年终考核总分中加0.3分、0.2分;对城内四办的第一名在年终考核总分中加0.3分。

2、对在半年考核排名处于末位的镇办,在年终考核总分中分别扣0.2分。

3、对镇办考核中单项重点指标未达计划进度且处于末位的,镇办主要负责人须向区委、区政府包抓领导进行表态并说明情况,对在三季度仍无明显进展的,将由区级主要领导对相关镇办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诫勉。

(二)部门

1、承担的重点指标在全市半年考核位居前三名的,依次在年终考核总分中加0.3分、0.2分和0.1分,并在半年考核中直接进入优秀等次。

2、承担的重点指标在全市半年考核处于后三位的职能部门,依次在年终考核总分中扣0.3分、0.2分和0.1分,半年考核直接列入一般及以下等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向区委、区政府包抓领导进行表态并说明情况。对在三季度仍处后位的,将由区级主要领导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诫勉。

3、承担指标上半年未达到“双过半”要求的(政策因素、客观条件限制因素除外),将对承担牵头责任的职能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六、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深化认识。半年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既是对各单位半年工作的总结和检查,也是强化目标意识,加强日常考核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紧扣目标查漏补缺,推进落实,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各镇办、各部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年度目标任务,逐项开展自查工作,分析问题,议定措施,确保达到以考核促进工作、推动落实的目的。

2、严谨细致,实事求是。本次考核是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全面检阅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半年来工作成效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对照目标任务和要求,严谨细致开展自查,实事求是撰写自查报告,突出“三项重点”精心撰写大会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言简意赅,既要准确、全面地反映情况,抓住得分点,又要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3、区直各部门对所属二级单位的半年考核,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主管部局对下属单位半年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事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向区级分管领导作专题汇报并报区考核办备案。各二级单位半年考核工作务必于7月31日前全面结束。

关于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3

为进一步严防严控燃煤污染,强化煤炭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xx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管控区域内非法经营使用煤炭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煤炭管控区范围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高新区定远镇和连搭乡、永登县树屏镇、榆中县和平镇、金崖镇和来紫堡乡、皋兰县忠和镇和九合镇。

二、受理举报的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运输、存储、销售、使用不符合我市环保要求的劣质型煤、有烟煤和半烟煤的行为。

(二)煤炭交易市场向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以外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配送和销售煤炭产品的行为。

(三)二级煤炭配送网点销售煤炭交易市场以外的煤炭产品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点或流动销售煤炭的行为。

三、奖励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三)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四)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

四、奖励的标准

根据《xx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照涉案煤炭数量,举报奖励分为以下六级:

(一)涉案煤炭100吨(含)以上,奖励10000元;

(二)涉案煤炭50吨(含)以上100吨以下,奖励5000元;

(三)涉案煤炭30吨(含)以上50吨以下,奖励3000元;

(四)涉案煤炭10吨(含)以上30吨以下,奖励1000元;

(五)涉案煤炭5吨(含)以上10吨以下,奖励500元;

(六)涉案煤炭5吨以下,奖励100元。

五、举报的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煤炭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或直接到相关部门举报。

城关区:

七里河区:

西固区:

安宁区:

永登县:

榆中县:

皋兰县:

高新区:

xx市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市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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