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性质的法规性文件。小编收集了关于条例的写作基础,欢迎阅读。
1.条例的概念
条例是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性质的法规性文件。条例具有法规性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制发机关的法定性。条例的制作、发布机关有一定的限制。
(2)内容的法规性。条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重要或比较重要的事项,具有
强制力和约
束力,要求有关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2.条例的分类
根据管辖的权限不同,条例可以分为直接颁发性条例和批准颁发性条例;根据内容的不同,条
例可以分为事项性条例和规定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的条例。
3.条例的结构
条例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
1)标题。条例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施行范围、事由和文种构成。
2)时间和依据。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条例通过和签发的年、月、日与机关名称,有
的条例是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公布。
(2)正文。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1)总则。是关于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依据、指导思想、适用原则、范围等的
说明性文字,表达要简洁、明了。
2)分则。即规范项目,这是条例的实质性规定内容,是要求具体执行的依据。
3)附则。是对分则的补充说明,其中包括用语的解释和解释权、修改权、公布实施的时间等项内容。
条例正文有两种表达形式:一种是条款式,全文按序列排列;另一种是章条式,多用于内容庞杂的条例。
4.条例的实例
<实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务院修订)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行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
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
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
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
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第五条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
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
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
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
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二)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
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三)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
别负责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
第九条经批准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
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条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
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
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授予的,由其集
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
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获奖励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出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
发
给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
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准或处分。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