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程序的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申请进行研究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与改制方案一并报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企、事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企、事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由财政部门批准。
4、转让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发行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5、向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6、涉及职工安置等企业改制事项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先履行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不涉及职工安置等企业改制事项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可直接履行国有产权转让批准程序。
(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时审核的必备文件
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持有国有产权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产权的决议文件;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产权转让单位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4、经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土地评估报告。
5、产权转让单位审计报告和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出让方提出的受让方的条件;
8、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载明下列内容:
(1)产权转让单位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产权转让单位涉及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4)产权转让单位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收缴和管理意见;
(6)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内容。
(三)、转让方案的调整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