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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德国考察报告4篇

2022-04-18考察报告
本文目录
  1. 2017年德国考察报告
  2. 赴德国农机化体系现状考察报告
  3. 德国职业教育考察报告
  4. 赴德国、匈牙利医疗保险考察报告

这次赴欧考察,德国、瑞典、法国的有关专家学者给我们介绍了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大量关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信息。在听取介绍和实地考察过程中,由于国内所从事工作的原因,我们对上述三个国家基层治理体制格外关注。它们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形式多样的市镇自治组织体制,较为明确的权力职责,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令人瞩目的发展新动向,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     如同欧美其它发达国家一样,德国、瑞典、法国在中央(联邦)级、省(大区、州)级的各种权力配置及其运行已十分老道,并为世人所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国在中央(联邦)、省(州)层面保持一套完善而又相互制衡的公共权力体系的同时,在基层还保持了规模多样的建制市镇。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国家政权分为三级:联邦级、州级(16个)和地方级(8,000多个)。在德国,1,120万居民的巴伐利亚(bavaria)州有2,056个市镇,250万居民的布莱登伯格州(brandenburg)有1,700个市镇,  600万居民的汉森州(hessen)有426个市镇,46万居民的撒克斯尼亚州(saxonia)有968个市镇,760万居民的莱登撒克逊(niedersachsen)州有1,031个市镇,而350万居民的柏林(berlin)本身也是一个市镇。在我们到访的北莱茵-威斯特~州共有396个市镇,其规模也是各异,其中有30个人口超过10万人,最大的是科伦市,人口达100万,小的市镇人口只有几千。     瑞典既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也是一个单一制的地方分权型的国家。国家政权分为三级:中央级、省级(21个)、市镇级(municipality,290个)。在瑞典,全国总人口只有近900万,但市镇建制却有290个,平均每个市镇有居民30,900人,大的像首都斯德哥尔摩人口达761,000人,小的市镇只有2,600人。历史上瑞典的市镇更多,从1862年地方自治改革后,市镇不断合并,到1952年市镇数量已由早期的2,500多个减少至1,100个,到1974年再减少至278个,今天全国市镇数量稳定在290个。     法国是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型国家。国家政权分为:中央级、大区级(22个)、省级(100多个)、城市(市镇)联合体级、市镇级(36,000多个)。在法国,市镇建制早在1884年就正式确立了。目前市镇数量已达36,000多个,据说比原欧盟15国市镇数量的总和还要多。有2万个市镇的人口不足2千。由于许多市镇人口太少,法国中央政府曾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市镇之间进行合并(但不是强制),但推行的结果,大约只有500市镇之间愿意相互合并,更多的市镇不愿意合并。     二、市镇自治的组织体制     三个国家的市镇均实行自治体制,但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在体现和实现自治的组织建设上,三个国家之间甚至一国内部又有不少差别。     在德国,乡镇是德国最基层的地方自治单位。它不是州政府的下属行政单位,而是组成县的自治团体。德国基本法规定,在州、县(市)和乡(镇)中必须设立经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选举产生的机构代表人民。这种代表机构在乡(镇)一级可由乡(镇)民大会代替之。由于多种原因,德国各州的乡镇自治体制有所不同。从组织建设的角度来看,大体上有四种类型的乡镇自治组织体制:一是北部德国的乡镇议会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选民直接选举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选举或任命乡镇总监;乡镇长只是议会主席和乡镇礼仪上的代表。乡镇总监是行政首长,具体行政事务由乡镇总监负责。这种组织体制类似于欧美许多国家的市镇经理制。二是德国南部的乡镇议会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乡镇议会和乡镇长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控制一些乡镇事务;选民选出的乡镇长是乡镇议会的当然主席,同时又是行政机构的首脑。乡镇长领导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通过的决定由以乡镇长为首脑的行政机构负责执行。三是莱茵河流域的乡镇长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选民直接选举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乡镇长既是乡镇议会的主席,又是乡镇行政的首脑,既领导乡镇议会,又领导乡镇行政机构。四是市自治机关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体制是:选民选举乡镇议会;由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并监督行政工作;乡镇长只是乡镇行政事务的首脑,并不是乡镇议会的领导人,只负责乡镇行政事务,不领导和主持乡镇议会。至于基层自治体的日常运作,由于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全国没有统一规定,据我们访问的北莱因-威斯特~州内政部的介绍,该州是每5年选举一次市镇议会的议员,各市镇议会议员的规模在20-45人之间(除波恩市67名外),市镇议会一般每月开会一次,或每年至少召开10次会议。市镇议会的准备工作绝大多数要由市镇长负责,市镇长还有几个助理,大城市的市长还有2-3个副市长。市镇议员绝大多数都是荣誉性的,  工作很累、很辛苦,所以,他们现在讨论像波恩这样的大城市,市议会的议员能否实行专职。     在法国,市镇是最基层的自治体,它由市镇议会和市镇政府组成。市镇议会任期6年,由选民普选产生,议员人数根据居民人数而定,由9名(居民少于100人)至69名(居民达到或超过30万)不等(但三个城市例外:巴黎163名,马赛10名,里昂73名)。市镇议会每年至少举行4次例会,应共和国专员、市镇长或三分之一市镇议员的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市镇长由市镇议会选举产生,是市镇的行政首长,但一旦选出市镇长又不对议会负责,在其任职期间市镇议会无权罢免。根据规模大小,市镇可以设置市镇助理,负责市镇长交办的事务。市镇助理由市镇长提名,议会通过,任职期间如不称职,市镇长有权向市镇议会提出将其罢免。市镇长、市镇长助理与议会市镇议会议员任期相同。市镇长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中央在地方的代表,又代表基层市镇议会执行机关。市镇长主要受中央政府和共和国专员的监督,总统有权将其罢免,中央政府内政部有权停止其职务

3个月,设在大区和省的共和国专员拥有停止其职务1个月的权力。     与德国、法国比较而言,瑞典市镇自治的组织类型要简单些。全国290个市镇政权基本上都实行的是议会-行政合一的组织体制。全国每一个市镇都有一个由31-101名议员组成的议会,选民每四年选举一次市镇议会。我们访问了人口有182,000名,在瑞典号称第四大城市的乌浦索拉市(uppsala),该市议会领导人说,市议会是乌浦索拉的最高决策机构,其81名议员是由选举方式选出,与国会、省议会选举同时举行。现在81名议员分别来自社会民主党、现代党、左派党、自由党、绿党、~教民主党和中央党。由15人组成的乌浦索拉市市政委员会,就是乌浦索拉市的政府。它负责全市的发展、财经和管理工作。市议会内设了14个专门委员会,并在市政委员会下面也设定了14个办公室,以便与议会专门委员会相对应。这14个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是:青少年、教育与就业、区街服务委员会(办公室);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房地产委员会(办公室);娱乐与生命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文化事务委员会(办公室);环保与健康、证照许可委员会(办公室);成年人残疾事务委员会(办公室);救助服务委员会(办公室);老龄市民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委员会(办公室);治安委员会(办公室);乌浦索拉市直接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乌浦索拉市关怀与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瑞典的市镇议会每年至少召开10次会议。所提出的动议将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然后再提交市政委员会讨论,然后再交市镇议会进行表决,市镇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议会通过的政治决议。市镇议会开会时对公众和新闻媒体开放。     据有关专家介绍,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的组织体制在欧洲是很有代表性的。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甚至匈牙利、俄罗斯都有与德国相似的组织制度;北欧许多国家像挪威、芬兰、丹麦的基层自治组织与瑞典的情况大体相似;法国的经验和做法对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南欧国家以及法国在亚非前殖民地都有很大影响。     三、市镇的主要职责     与我国乡镇等基层政权组织不仅要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城乡建设事业,而且还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有所不同,德国、瑞典、法国三个国家市镇的职能比较单纯,自治的权限主要体现在地方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     在德国,虽然联邦基本法第28条专门规定:“必须保证各乡在法律范围内拥有独立负责地处理地方性事务的权限。”但由于联邦基本法只规定了地方自治的原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只能依赖于各州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出了。这样制度安排的结果是,一方面,各州的法律规定为市镇行使自治职权,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依据,同时,又由于各州立法不同,从而也使市镇实际享有的自治权力有所不同。在我们访问的北莱茵-威斯特~州,该州法律规定市镇政府主要在一些公共事务管理领域承担职责,进行活动,像中、小学的学校管理、幼儿园、废水收集、青少年帮助、男女平等、住房补贴等。     在瑞典,由于省政府的权力主要体现在提供医疗和牙医服务上,因此,大量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工作就落到了市镇政府的头上。据了解,全国一多半的公务人员是在市镇工作,而市镇这个层次也承担了大部分的社会事务。据介绍,瑞典的市镇政府普遍承担以下事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老龄人的照料、残疾人的照料、社会服务,另外还担负市镇规划、房屋建造、市镇道路与公园管理、救援服务、垃圾和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理、水的供应及污水处理、体育与娱乐、图书馆与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     1982年3月,法国《权力下放法案》实施后,中央政府调整了对地方的领导体制,并根据该方案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职权。其中,市镇议会的职权是:选举市长和市长助理;讨论和表决市镇预算并监督执行;决定市镇公共工程及实施方式;建立公益公共设施;管理市镇公共机构;批准市镇长签订的合同;讨论和征收不动产,接受遗产;制定市镇公务员章程;负责社会福利和公共救援。目前,市镇的预算已在法国大区、省、市镇等地方行政总开支中占去了三分之二,而市镇工作人员,则占地方行政公职的90%。4月30日,我们专门赴位于奥尔良市西南7公里的圣希莱-圣美满镇(st hilaire st mesmin)考察。该镇提供的材料对我们理解法国市镇的职权很有帮助,现将有关资料摘抄如下:圣希莱-圣美满镇有人口2407人,镇议会有18名议员,镇政府有1名镇长、5名副镇长,共有22名工作人员。他们从事的公务是:1人是政府的秘书长;1人主管财务;1人负责财务执行;1人负责学校、社会上的庆典工作;2人负责户籍、城市规划、选举、镇长秘书处以及接待事务;1人负责田园守护;5人在技术部工作(负责道路、绿地、建筑);4人在学校食堂工作,负责每天准备160份餐食;3人在幼儿园工作;3人在托儿所在半工。     镇政府既代表国家对公民办理某些行政手续(如户籍、选举、普查等),又自主行使地方职权。镇长提醒我们说,在镇政府的地方职权中有两项尤为重要:一是城镇规划,政府通过规划来实现领土整治,维持农业经营,保护自然景观,把握城镇发展;二是提供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公共服务,如饮用水、市镇警察、幼儿园、小学校等。此外,镇政府还根据自身的能力情况,在社会救济、支持经济发展、发展体育文化、支持社团等方面发挥补充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不管是联邦制的德国,还是单一的瑞典和法国都它们都强调:市镇行使自治权力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在德国,市镇在地方事务领域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欧盟法律、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接受州政府的监督。否则,州政府就会到法院控告市镇政府。对于州政府委托或转移动事务,市镇政府不得拒绝,但市镇政府如认为州政府侵犯了市镇政府的权力,可以依法到宪法法院控告,以寻求公道。在法国,中央政府更是通过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等三条途径,

对市镇政府进行监督。根据介绍,法国每年都有“不听话”的市镇议会被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的代表解散的消息在报纸上公布。     四、保障市镇自治的经费来源     要自治,履行职责的经费从那里来?有关专家不断地告诉我们,市镇政府当年要做的每一项事情都有经费保障,每个市镇都有经当地议会审议通过的预算。     在德国,市镇财政收入的来源有以下几条途径:一是联邦财政补贴。每年联邦政府向州政府分配一批资金,州政府再将其中的一部分给市镇政府;二是市镇政府与州政府分享税收。各市镇分享的数量因纳税人的多少而不同,总体上,纳税人交纳到州政府各种税款的15%要回到纳税人所在的市镇,被市镇政府分享;三是市镇自行征收的税。各州的法律规定,市镇可以向市民征税像消费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第二居所税、狩猎税,等等。对于市镇的征税,市民不能进行诉讼,当然,市镇征税的底线,是不能让当地居民破产。四是借债;五是出租房屋、土地等收入;六是社会捐款。     在瑞典,市镇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居民的纳税、市镇经营性收入和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瑞典地方政府联合会从市镇政府财政支出的角度,给我们提供的数据也很能说明问题:市镇政府的支出,65%靠居民的纳税,20%靠市镇政府出租土地、房屋等经营性活动得来的收入,15%考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这次考察,我们对瑞典居民交纳的税也了解了一些情况,使我们认识到瑞典的高工资、高福利是与其高税收紧密相连的。在瑞典,每个市镇政府向有工作,有经济收入的人,平均征收的收入税是20,80%;省政府向有工作,有经济收入的人,平均征收到收入税是10,71%。这样平均一个人的收入中有31,51%的部分成了税,交给了两级政府(就全国而言,最低的是28,90%,最高的是34,04%)。此外,高收入者除了要向市镇、省政府交纳收入税外,还要向中央政府交纳收入税。具体比例是:0-308,800克朗,税率是0%;308,801克朗-458,900克朗,税率是20%;458,901克朗以上,税率是25%。当然,在中央政府的税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是小部分的,仅占3%,中央税收收入主要靠(33%),健康保险(18%),营业税(11%),能源税(10%),财产税(4%)。     在法国,市镇的财政收入来源如下:一是与省政府分享以下四种税:非建筑土地税、建筑土地税、居住税、营业税,市镇政府得大头;二是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三是借贷收入。在实地考察的圣希莱-圣美满镇(saint hilaire saint mesmin),财务部门给我们提供了该镇XX年收入预算,为我们进一步认识市镇的经费来源提供了感性材料。一个只有2407人的市镇,却有着300多万欧元的预算,经费相当充足,是可以办很多事情的。现摘抄如下:     收入名称  金额(欧元)     国家拨款和补贴  811,000欧元     借贷  693,885欧元     日常管理收入(税收)  655,000欧元     运转费用转帐(镇预算)  277,950欧元     服务收入  258,700欧元     设施补贴  106,000欧元     以前赢余  105,180.26欧元     其它收入  71,400欧元     退税  60,703.81欧元     设施地方税  30,000欧元     固定资产折旧  29,972.89欧元     特别收入  14,803.81欧元     土地出售  6,500欧元     总计  3,121,095.77欧元     五、令人瞩目的发展新动向     在考察中,我们发现,随着经济全球化、欧洲一体化进程度加快,上述三个国家的基层自治体制也在积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呈现出新的发展动向,归纳起来,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市镇联合与合作已成为趋势。在德国,联邦基本法鼓励市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并规定,联合的市镇也应按照法律并在法律赋予它们的职能限度内拥有自治的权力。不过,在市镇的联合与合作上,法国和瑞典已走出了更成熟的路子。     法国用发展城市(市镇)联合体的办法,来解决单个市镇无力解决或解决起来不经济的问题。城市(市镇)联合体,是由早期的市镇工会演变而来,起初是市镇之间就某一个和几个问题进行合作,经费由合作的市镇交纳,后来合作的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宽,合作市镇不再直接交纳,而由市镇联合体征税来解决经费。在我们访问的奥尔良市镇联合体和圣德尼(saint-denis)市镇联合体,前者有22个市镇组成,后者有6个(XX年将达到8个)组成,它们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有自己的年度预算,有为数不少的工作人员。每年都直接征收一定数量的税。现在,各个加入市镇联合体的成员,都把垃圾收集与处理、水的净化、道路建设与维护、绿地保护等事权移交给了联合体。从XX年6月起,圣德尼市镇联合体成员还将就业、土地整治与规划等事权交给联合体行使。在法国中央政府积极推选权力下放的背景下,市镇自己又愿意把权力交给市镇联合体去行使,这是十分有意思的现象。对此,圣德尼市市长解释说,保留市镇非常重要,但现在的市镇治理越来越复杂,市镇的负担也越来越重,一些小的市镇没有实力去谈发展,办教育、办基础设施。市镇联合体的产生,既保留了市镇这个基础,又把有关事权收集起来,解决了市镇想办而办不到的问题。     在瑞典,全国地方政府联合会把全国290个市镇政府组织起来,发展地方自治,推动合作,提供服务,提高市镇政府的效率和质量,走出了自己的联合与合作之路。到XX年,全国地方联合会与全国省政府联合会合并组成一个共同的联合会,进一步推动地区发展、民主自治和社区建设。     

;二是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即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形成一种新的供给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实行合同出租,就是说在不扩大政府规模、不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政府按照投标者的竞争和履约行为,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生产权和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赢利组织等机构转让,完成公共服务提供的“准市场化”,进而改善公共服务的提供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能力。在这一方面瑞典一直走在前面。据了解,20世纪90年代之前,出租合同在瑞典市镇政府整个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一直是稳定的,大约在6-7%。然而,在不同服务领域中,这一比例不一样,如学校交通大约是80%,垃圾清洁大约是50%,建筑物清洁和高速路养护大约是25%,公园养护大约是6%,老年人和儿童照顾大约是1-3%。到20世纪90年代,在大多数服务领域中,这一数都有了提高,尤其是在社会服务领域,据统计,在90年代末,将社区照顾老年人的任务外包出去的平均比例,已从90年代初的1%上升到8%,个别城市甚至上升到30-40%。     三是参与式民主不断扩大。15年前的1989年,法国圣德尼市在调整市镇规划时,为了听取居民的意见,成立了带咨询性的机构――街道咨询委员会,后来在一个小区改造中,市政府领导人发现这个街道咨询委员会能够很好地沟通市议会议员、居民和政府的意见,密切关系。1999年,圣德尼市就把这一机制推广到了全市。他们把全市分为14个片,每一片由1名副市长负责,每一月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的议题由议会议员和居民自己定。这种机制度进一步的推行,对市政府产生了很大影响,使政府要面对居民,要有倾听的能力、分析的能力、协调动能力,居民也有了发表意见的机会,也阻止了极右势力在基层的滋生。XX年,市镇选举后,除巴黎、里昂外,全国大多数市镇议会都由左派改为右派控制。当时的总理诺斯潘推动出台了一个叫“贴近基层法案”,要求30万人口的市镇实行参与式民主,要求每一个市都建立街道咨询委员会,加强与居民的联系与沟通,阻止右派的发展。目前,法国不少市镇在实验参与式民主,圣德尼市还拿出一批预算项目选民供居民讨论,帮助政府科学决策。

赴德国农机化体系现状考察报告2017年德国考察报告(2) | 返回目录

赴德国农机化体系现状考察报告 

农业部赴德国农机化体系建设与管理培训团一行16人,于3月3日至3月22日,先后到德国黑森州农业协会、DLG农机检测中心、巴伐利亚州农林部、巴伐利亚州农机培训学院、慕尼黑工业大学、柏林欧盟农业代表处进行了培训,到GRIMME、AMAZONEN等农机生产企业和3家农业企业(Agricultural Enterprise相当于我国的农场、农户)进行了参观和考察。通过培训交流及实地参观考察,培训团成员对德国的农业服务体系、农机检测程序、农机培训体系、农机科研开发及农机生产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学到了不少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新的理念,取得了较大的收获。

经过归纳总结,现将有关学习考察情况分述如下:

一、德国的农业机械化体系

德国现有耕地面积1730万公顷,约占其国土面积的一半。其主要的农作物是小麦,约290多万公顷。在农业生产中,畜牧业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全年农业企业经济收入为430亿欧元,其中约一半为畜牧业收入,在畜牧业中,牛奶的收入占90%,是农业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战以来,德国的农业生产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业企业每户经营的面积呈增长势态,企业数量则表现为一直在下降,农业企业数量从1949年的160多万个下降到目前不到100万个,其中面积2公顷以上的农场为41万多个(平均每个农场规模为41.4公顷);农业从业人数从1949年的481.9万人下降到的94万人,农业从业人口占全社会人口比重,1950年为24.1%,1900年为38.2%,到则只有2.5%;每一个农民供养的人数由1950年的10人,上升到的128人,在这个过程中,科技进步和现代农业机械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一)德国的农业与农机管理与服务机构

德国的农业管理部门主要是各州的农林部,我们考察的巴伐利亚州农林部(Bavarian State Ministry for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由管理渔业、种植业、农业工程等8个协会(State Institutes),5个教育与研究机构、1个技术发展中心、3个科研管理部门、1个培训中心和1个农场,以及7个地区政府农业部门和农村发展部门,47个县农业办公室、61个农业学校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农业的政策建议及政策实施、农业保险及补贴等农业支持、成人职业教育及继续教育以及农业科研应用等。德国农业服务功能主要由农业协会(The German Agricultural Society)来承担。农协是一个自上而下组成的民间团体,由基层农协、区域农协、州农协及全国农协4级组成。如:全德农协由16个州农协组成;而在我们考察的黑森州,农协则由24个区域农协、2370个基层农协组成,代表了本州3.3万农业企业(Agricultural Enterprise,相当于农场和农户)的利益,约占全州农业企业的90%。农协帮助农企解决其科技、法律等方面的问题,把农业企业的问题反映给政府,通过影响立法来解决问题。在农业机械化服务方面,过去德国各州农林部都设有负责农机组织协调和质量监管的技术办公室,主要负责直接与农业企业沟通,及时向农机生产企业反映农业机械的质量、性能等问题。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目前还有6个州有这方面的机构,其中的3个为州农林部下属机构,80%的经费由州政府支付,20%由农业企业支付,另外3个为私人企业。

农协与政府没有直接关系,其经费来源主要靠会员会费收入,没有财政支持。在黑森州,农协会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基本会费,每户农业企业50欧元,第二部分则按农业企业土地面积大小收费,约8-10欧元/公顷。随着德国农业经济结构的变化,农协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农业企业数量的减少和耕地面积的减少,会费收入也在逐年减少。二是由于为了增加社会就业岗位,规定农民年满65周岁退休,把农场交给年轻人经营,目前退休人员数量很大,支付退休金压力很大。另外,德国农业还面临农民工资在增长,面包价格在增长,而原料(小麦)的价格却一直在下降的尴尬状况,从度开始,德国农民的收入开始呈现下降趋势。

(二)德国的农机检测工作

DLG—Deutsche Landwirtschafts-Gesellschaft e.V.(德国农协)由4个主要部门组成,其中的一个部门即是从事农机、电子检测及动植物产品测试的部门。德国农协农机检测机构总部设在法兰克福,有工作人员50多名。德国农机检测机构还与欧洲12个国家的农机检测机构联合成立了欧洲农机测试网络(ENTAM),在农机检测上形成专业分工的框架,如德国的大型农机具目前已不在其本土进行检测,而是送往丹麦的一个农机检测室进行检测,通过这样的专业分工,使每个国家的检测机构都不搞面面俱到的小而全。德国法兰克福检测中心目前主要从事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及养殖设备、草坪设备的检测。

DLG农机检测中心是非盈利机构,在政治上与经济上独立于政府之外,其收入主要来自成员应付、服务收费和社会补助等。通过检测的产品,可贴上DLG质量保证的标识(类似我国的农机推广许可证),这既可以看作农机生产企业质量过关的标识,还可以认为是农民可以认可购买的标识。DLG对测试结果,以Intetnet、专业杂志和测试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示。

DLG农机检测按照ISO、CE等公用标准进行检测,对暂时没有标准的由DLG自己制定。其检测内容分三类:一是全面测试。包括安全测试,保养测试和可操作性测试,从而使农民可以放心购买。这个测试的程序是实地检测和使用检测后,由测试委员会提出检测报告。二是部分性能的专项测试。三是代企业对新产品进行性能测试,对提供企业出具测试报告,同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供企业进行产品改进。该机构1年可以完成600多次全面检测和多个专项检测。

在德国,企业所有的农机检测项目都不是强制性的,农机检测机构所有检测项目也是收费的。DLG的部分检测能够得到国家的财政支持,主要是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针对机械噪音检测等,通过在检测设施设备建设上也给予一定的资助的形式给予经费补助。

(三)德国的农机职业培训

由于欧盟的成立,农业政策趋于统一,各州政府对农业政策的作用有限,只是做更多的调查,供欧盟协调,在政策制定上有力不从心的感觉。因此,各州政府现在更重视农业信息、技术的交流与应用服务。

巴伐利亚州的农林部设有农业培训中心,中心又分为3个学院,其中之一是农机技术学院。在德国,年轻人在基础教育通过后,在就业前,需要进行类似我国职业技术培训的一种培训。分为3年,四个层次,一是专业理论基础知识;二是实践操作技能;三是管理应用能力;四是专业技能培训,这个阶段属于进一步深造的过程,可以选择。

巴伐利亚州农机技术学院建主要进行农机操作、维修方面的培训。经过基础教育之后的青年人(16-19岁),自己提出申请,由州政府下达计划和资金资助,到学院进行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过考核颁发证书,这些学生毕业后90%到农业企业从事其与其培训相关的工作。同时,该中心还承担短期的农民技能培训,培训是基本免费的,农民自愿参加,每年大约有500-600人接受这项培训。

学院教学设施齐全,教具丰富。学院有很多非常先进的农机具作为教具使用,这些都是各生产企业提供的资助。学员在学习的同时,又进行了机具的选型,对农机生产企业而言,这实际上起到了培训与选型推广的结合。

(四)德国农机科研及开发生产情况

慕尼黑工业大学是世界知名的工业技术院校,该院校设有专门的农业机械研究所。所长K.TH.雷钮斯博士介绍,该研究所1/3的工资由政府支持,其余2/3经费由承揽项目来支持。该研究所每年可获得政府、企业共计1200万欧元的项目经费。

进入该学院机械类专业的学生,前2年(1-4学期)为基础学习,不分专业,这期间1/3的学生要被淘汰(德国大学没有入学考试,生源质量良莠不齐)。5-9学期进行分专业学习,第10学期进行毕业答辩,如通过技能、管理能力培训的还可获得Master称号(类似我国的某专业职称称号)。

目前,德国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在印度,按德国技术进行中型(45马力)拖拉机生产。德国农机专家针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农机企业运行方案,包括8个部分。一是建立私营体制;二是企业与高校、专业科研单位进行产、学、研合作的科研开发;三是与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统筹发展;四是生产要有规划,引进技术不要贪求技术的高新,而要注重适用;五是要重视安全保护(产品质量)。政府在这方面要发挥作用;六是企业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七是要有比较好的图书刊物等技术资料来源;八是建立员工培训、项目管理、外语等支持系统。

在慕尼黑大学进行培训后,我们先后考察了位于下萨克森州的两家德国农机制造企业GRIMMER公司和AMAMZONE公司。

GRIMMER公司是一家拥有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培训、市场销售与服务多部门的综合性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制造设备十分先进和专业化。该公司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土豆机械生产商,产品涵盖了从种植、收获到储藏的各类机械,产量占到欧洲总产量的60%,出口到4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规格型号从2行到8行,售价从0.35万欧元到8万欧元不等。该公司的2行播种机及2行和4行的收获机等小型的土豆生产机械今年已出口到我国内蒙、甘肃(定西)、河北(张家口)、广西(北海)等土豆生产区。

AMAMZONE公司是生产耕作、播种、施肥、农药喷施等农业机械的公司。公司集科、工、贸于一体,有自己的科研队伍,还与大学合作进行技术开发,拥有1000公顷的产品试验基地。该公司1883年创建, 产值达到1.8亿欧元,在德国农机企业中排名第四,产品60%出口。公司的市场销售部门设有中国出口部,有专人负责,,通过在北京的代理商麦尔西公司新疆进口了该公司一些耕作机械。

最后,我们参观了两个农场,这个两个农场耕地面积均为120公顷左右,主要种植土豆和洋葱。整个生产过程,从整地、种植、植保、收获、分级、运输、存储等都实现了机械化。在农业机械化作业方面,这些农场主要依靠自己的机械,在作业高峰,也可以相互调剂机械,合作经营,大大提高机械的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率。

二、主要体会

通过20天的学习和参观、考察,我们认为,德国在农业、农机服务管理体系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很多经验值得我们研究,通过学习这些好的东西,可以使我们在农机化发展中少走弯路,可以更加有效的加强对我们农机化的管理服务,使我国农机化能在先进国家的经验基础上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德国在二战后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农机(农业)管理服务体系

在整个农业方面,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了覆盖90%以上农户的农协组织,该组织可代表农户利益与政府和社会各界协调各种关系,涉及到科技、法律、文化及政治、政策等方面。向农户提供法律、技术、信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使农业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组织化和有序化。在农机管理、服务上也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体系,有隶属政府的农业机械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质量监管和维权,还以政府统一组织形式,向农企提供技术培训,强化了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提高其技术素质,从而使从业人员能有效合理的使用先进的农机,并掌握一些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DLG农机检测,在安全、使用等性能上把关,从生产者和用户双方的利益出发,架起了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保证了双方的利益。在农业机械维修方面,完全实行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了由销售商负责的售后维修服务体系。

(二)在农机化发展中,政府提供了必备的财政支持

在德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是由政府按需下达培训计划,并提供经费;在科研、检测方面,政府也给予了很大的财政支持,这对农机化服务体系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在农业生产中,政府对农业企业修建库房等基础设施有一定的补助。对于农业机械使用的燃油,德国规定每升柴油国家免除0.21欧元的税,即农业企业凭购油发票和申请,由政府部门以环保税的形式返还。目前德国柴油市场价格每升约为0.95欧元,燃油补助相当于与市场价格的22%。在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国也有类似的政策。

(三)在农机化发展理念上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新理念

德国专家认为,只有农业劳动力减少了,才会有更多的人从事其他服务性行业。而转移农业劳动力,减少农业从业人员,主要靠工程技术。不能认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就会使农业劳动力失业增加,其实,工业生产的同时,劳动力也在减少,很大一部分人员转而从事了服务业,并不是发展就必须产生失业。他们还认为,不能因为农业劳动力减少了,就说农业不重要了,农业对社会贡献依然很大。不能用落后的生产方式来留住农民,以减少就业的压力。德国在历史上,曾经试图通过限制农业的发展来控制农业劳动力的流失,但是实际上几乎没有产生作用,农业劳动力的减少仍然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发展过程。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有一些问题还不能说透彻,对农机化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四)农业发展政府调控十分重要

从欧盟农业政策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一是农业问题与工业问题不一样,农业是一个特殊的部门,不能完全由市场来调控,需要政府适当调控,特别是在农业还不发达的阶段,政府的干预十分重要。二是政府的调控除了为了保护和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目的外,还应强调增强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尤其要把生产与销售结合起来,统筹考虑。三是政府调控应在WTO绿箱政策的框架内进行,主要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投入基础设施项目,促进结构调整和平衡发展(发展初期是以政府收购方式来保护农民利益),另外,还对新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进行补贴。四是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在总支出中占较大比重,整个欧盟每年1000亿欧元预算中,其中50%,即500亿欧元用于补助农业,以政府干预的方式来使农民达到一定的收入水平。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德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经验的学习与研究

短时间的学习、参观,要深入透彻的了解德国的农机化发展状况、先进技术、理念是不可能的,对德国农业机械化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很肤浅的,要较透彻、准确地把握其发展政策、发展规律和经验教训等问题,必须有更多的时间。德国农机的发展有很多好经验,也同时存在许多问题,进一步的研究、探索对我国农机化健康发展十分有益,因此,建议国家派出这方面的研修生进行专题研究。

(二)积极促进中德农业机械化合作与交流

德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很快,农机产品大量采用其工业方面的先进技术,如发动机技术、变速技术、安全防护技术等,因此,应加强与德国在农机工业技术方面的交流,使我国农机工业能跟踪、跟随目前国际上最前沿的技术,以实现与国际的同步发展。可以采用派留学生的方式,学习德国的先进技术。另外,德国农机企业和研究单位对与中国合作生产农业机械、向中国市场销售德国产品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愿望,我国农机部门应邀请德方企业、院校、科研单位到中国交流、考察,建立合资、独资企业,把德国技术引入中国,提高中国农机产品的水平,再将产品推向世界。

(三)强化政府对农机化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建立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促进政策体系,从法制、财政等方面推进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要继续强化我国的农机推广许可证制度,搭建起我国农机企业与农户的信任桥梁,维护双方的利益。要加大政府对农机职业培训的扶持力度,提高我国农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加强对农业机械设计制造的安全性能、环保等各方面的研究和投入,保证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要从财政方面增加对农机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的支持,加快农机产品技术升级,加快对国外农机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消化,全面提升我国农业装备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实现。

3月27日

附考察团成员:

刘伦才(贵州农机局)、黄聿颂(青岛农机局)、王衍(农业部农机化司)、胡伯印(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胡伟(天津市农机局)、田继来(河北省农机局)、韩战省(山西省农机发展中心)、舒伟军(浙江省农机局)、孙员(江西省农机局)、祝培礼(山东省农机监理站)、程双进(河南省农机局)、王友根(湖北省农机办)、李友华(湖南省农机局)、谭仁忠(湖南省农机局)、罗守军(重庆市农机局)、杨柳(四川省农机局)

德国职业教育考察报告2017年德国考察报告(3) | 返回目录

德国职业教育考察报告

浦东新区职业教育考察团

(执笔 唐水明)

11月30日至12月9日,以浦东新区社发局教育处领导陶国强为团长,高桥职校校长尤庆华、群星职校校长顾晓光、新陆职校校长陈野弟、教发院教研部主任唐水明为团员的考察团,赴德国考察职业教育。考察团着重考察了2所国立学校:汉堡港口和造船职业教育学校、慕尼黑服装设计职业学校,并和巴伐利亚州文化部职业教育司官员进行座谈。

短暂的考察,收获颇丰,从中可获得许多发展我区职业教育的借鉴。

一、本次考察我们所了解的德国职业教育

1.德国的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学生升学就业的主要渠道。

巴伐利亚州文化部职业教育司官员告诉我们,他们的学制一般是孩子三岁进幼儿园,六岁入小学,小学学制是四年,小学后实行第一次分流,多数学生一开始升入初中,就初步确定了今后就业升学的基本方向,目的性比较明确,初中(五年或六年制)毕业后的第二次分流,是根据不同职业的要求和学生及家长的意愿而定。较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必须以接受过较低层次的职前教育为基础,并应有一定的职业实践经验;经过职业教育的人员,既可利用已经学到的知识和技能,长期从事相应的职业,也可接受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在从事新的工作。职业教育是每个职工的终身教育,即培训——就业——再培训——再就业。劳动就业部门既管理就业、救助失业,又管理培训工作;各行业协会、各同业公会、各州政府、各企业为实施《职业教育法》各司其职,政府实行宏观管理和协调组织工作。

巴伐利亚州文化部职业教育司官员还告诉我们,德国高中学生需学2-3门外语,完成学业方可进入大学,高中生上大学所占比率仅约占30-35%,其余学生选择高等职业学校,比率65-70%以上。

汉堡港口和造船职业教育学校相当于我国的“中职”,校长在回答我们问询时说:“我们的学生毕业后也可以上大学,但只能进入对口的专业,即不能进综合性大学,只能进技术学院(高职)。”他还介绍说,德国人特别喜欢职业学习,高中考上大学的,有的也先到港口学习三年再读大学。

德国的教育体系,既使绝大部分学龄儿童及青少年能接受到至少一项职业教育训练,直接掌握一门技术,被企业雇用,同时又能提供有志于继续深造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2.“双轨制”职业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德国推行职业教育最成功的关键。

在德国,约有70%的职校属于“双轨制”。所谓双轨制职业教育,是指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和在学校接受理论培养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形式。接受双轨制培训的学生,一般必须具备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相当于我国的初中)毕业证书,之后,自己或通过劳动局的职业介绍中心选择一家企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得到一个培训位置,然后再到相关的职业学校登记取得理论学习资格。这样他就成为一个双轨制职业教育模式下的学生。他具备双重身份:在学校是学生,在企业是学徒工,他有两个学习受训地点:培训企业和职业学校。学员或定期或分期在企业里接受实践教育、在职校里接受理论教育。职校大约60%是专业课程,40%是普通教育课程。

企业的技能培训是“双轨制”的主体。企业的培训按照联邦教科部和有关专业部共同颁布的培训条例进行。德国经济部公布的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有93个大类、371个职业。各专业部分别制定相关职业类别的培训条例,包括教育内容、时间安排以及考核办法等,并会同联邦教科部共同颁布实施。各企业根据培训条例和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作为学徒工,企业发给学生每月500-600欧元的生活费用。

职业学校的教育是服务于企业培训的,职校的教学任务主要是以专业理论来辅导和提高学员在企业中的实践培训成果,并加深和补充普通教育的任务。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由各州文教部制定。

双轨制职业教育的考核、成绩认定及证书发放由各行业协会负责。考核内容分为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种。通过考核的学徒工可以得到国家承认的岗位资格证书,成为该岗位上的合格技工。

据巴伐利亚州文化部职业教育司官员介绍,在巴伐利亚州,约有70%以上的初中毕业生直接进入企业中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术培训,同时进入各类相应的职业学校学习基础知识。这种体制,有利于培养出既懂理论又有动手能力的生产技术工人。

近年来,在德国又出现了另一种培训形式,即跨企业培训。学生在接受企业培训和学校教育的同时,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跨企业培训中心接受集中培训,作为对企业培训的补充和强化。

按照德国联邦政府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内的职业教育经费完全由企业自己负担。职业教育学校的教育经费由国家、州政府、地方政府承担,通常是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政府负担校舍及设备的建筑与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人事费用。

3.学校既不需要为生源发愁,也不需要为学生就业去兜售什么,因为法律法规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

德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完备。相关法律法规有《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培训员资格条例》等。企业根据产业需要招收员工,对新招收的员工,企业必须依法送至国立职校学习培训。“企业根据产业需要送出培养对象,企业会找上门来。对于不了解我们学校的企业,学校才安排去做点宣传,让它们知道我们的学校。”汉堡港口和造船职业教育学校校长如是说。

4.培训项目由国家订立,学校培养国家认可的职业,而不能自己另立项目。

德国是16个州联邦制国家,每州有自己的教育体系,为使职校培养的人才国家通用,职校培训项目由国家订立。学校都培养国家认可的职业,而不能自己另立专业和培训项目。职业教育,都针对整个经济政策而言,作为国家经济范畴,宏观的。

考察中我们了解到,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学校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长短、办学条件、经费来源、教师资格、教师进修、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等,都有政府提出的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同时还设立了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实施监督系统,使职业教育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法律法规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

5.从汉堡港口和造船职业教育学校看德国职校的2个组成部分:“正规部”和“准备部”。

汉堡共有50所国立职业学校,其中19所是工业产业技术学校,其中5所学校全招女生;其他31所均是商业方面的。

汉堡港口和造船职业教育学校建于1870年,是汉堡最为古老的学校之一,它发端于船舶油漆工的培养。该校现有61个班级,1343位学生,70名教师(其中专职教师50名、非专职教师10名、从其他学校来兼职的10名),45个授课点(教室),6个计算机教室,1个自学中心(利用电脑等做功课),1个餐厅实习点,1艘港口实习船。

国立职业学校一般都包含“正规部”和“准备部”2个部分。

该校“正规部”有港口、仓库、船厂三个领域的专业,承担着为汉堡360家企业培养学生的任务。学生都由港口和造船类企业与学校联手培养,学制3年至3.5年。三个领域,各设一个科长,科长与企业有联系、沟通。

港口领域培养11种与港口有关的职业,如:仓库管理技工、仓库经营技工、仓库搬运技工、仓库包装技工······“仓库”行业在汉堡很重要,汉堡港口和造船职业教育学校一年为港口培养701人,包括港口船长(内河船长)等人才。

造船领域的专业有:船舶结构机械工(船定单800条船、600条为与朝鲜订购)、板金工(智力不是很发达的学生)、造船工(主要建造体育用船游艇等)。

该校还培养来自铁路、银行等单位需要的保镖、保安、安全人员。

学校生源来自全国各地,但需要他们的企业都在汉堡。

学生或定期集中一段时间在学校接受理论培养,集中一段时间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或分期每周2天在校上课,3天在厂里工作。定期与分期,根据企业需要决定。这是典型的德国职业教育“双轨制”,一轨在用人企业,一轨在国立学校。

企业都想知道学生在学校里学些什么,学校也想知道学生在企业接受培训的情况。因此,学校主管部门的教师常常到360家工厂去了解情况,并听取对教学的要求。

该校“准备部”为纪律差的、学习差的学生就业做准备,学生自己还不知道从事何种职业,学校帮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步明确专业。德国中小学12年教育制,纪律差学习差的学生,后2年到准备部,由学校帮助他做就业准备。

职业准备教育的学生还在学习期内,由学校情报中心推荐过来。学校努力培养,2年后推荐,让其能就业。如果找不到工作,学校把他们交到劳工部,劳工部把他们当作失业人员登记。

职业准备部在建设工地也有教学点,学习泥瓦匠等。

职业准备部还在监狱设有教学点,帮助失足青少年及社会成员作出狱后的就业准备。

职业准备部的学习采用项目制,让学生在学习项目过程中形成兴趣(学生都有特强心理)。学校还对他们加强现实的思想教育、前途教育。当然,对有些学生,学校对其无能为力。

6.慕尼黑服装设计职业学校见闻。

慕尼黑服装设计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培养高级服装设计师。

这所学校已有100多年历史,校舍欧洲味的古色古香,原先曾是某公爵的宫殿,当今是慕尼黑的文物保护单位。该校创办之初只是为宫廷贵族夫人服务,指导她们各种场合的服装搭配、着装礼仪,培养她们设计制作自己喜欢的各类服装的情趣。现在,她是一所只要愿意人人可以免费进来的学校,学生只需买些材料。

为了培养高级服装设计师,教学不仅仅停留于二维,还进行塑泥人、剪裁、服装、造型设计等三维动手实践,通过制图制版、立体剪裁、造型设计,培养动手能力。学校还经常为学生提供参观时装展览、参观博物馆等活动,学生参观的视野从本城、本州、本国,一直到米兰、罗马等地。我们一一参观了学生正在动手操作的课堂(与其说是课堂,不如说是工场),参观了学生完成的服装创意设计的展示室。学生的作品,样式丰富多彩,构思新颖独特。这些作品,曾由艺术总监送至制衣厂的服装设计部作为广告展示。

据介绍,服装设计学习过程中,教师常常通过项目组织学习,围绕一个主题、一项任务,把学生组织到一起。学生在动手实践的过程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并充分展示自己。

7.德国对职业教育从业人员的要求严格。

考察中,汉堡港口和造船职业教育学校校长、巴伐利亚州文化部职业教育司官员对我们都有如下介绍:德国对职业学校教师的技能有很高的要求:职业学校教师最低学历为大学本科,有教育学背景,有一门专业,至少有2年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验。准入的过程是:经过国家考试合格,到学校任教2年(试用期);2年试用期内,既有教学实践培训,又有专业进修;试用期结束再经过国家考试,合格者进入学校成为正式教师,政府终身雇用。月收入为3500欧元,与其他学校教师工资基本相同,也与高校助教基本相同。(高校教授月收入约4500欧元)

“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干过这一专业才能执教此专业,唯此,学生学习才有信心。我们学校教师都有职业头衔,均是汉堡市行业技术学会成员,参与各种考试命题、立法……还到博览会做产品专业介绍。”汉堡港口和造船职业教育学校校长以强调的口吻对我们说。

慕尼黑服装设计职业学校的教师,大多毕业于艺术院校,且有造型设计经历,有位上海师大艺术系毕业的服装设计硕士、高级服装设计师张女士,在此已执教15年。我们进入教室时,她的学生正在以“我”为题设计姿态各异的造型。

8.学校的管理系统简洁,人员精干。

汉堡港口和造船职业教育学校拥有60多个班级、70多名教师、1300多名学生,管理系统只有一名校长,一名副校长,下设4个部门(正规部、准备部、协调科等),各部门一名负责人。每周校长与四个部门负责人举行例会,布置具体工作。慕尼黑服装设计职业学校的管理系统大体也如此。

二、德国职业教育特点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1.同生产紧密结合。相对于学校制职业教育,双轨制职业教育更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并使之得到了确切保证。

双元制职业教育形式下的学生大部分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践操作技能培训,而且所接受的是企业目前使用的设备和技术,培训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生产性劳动的方式进行,从而减少了费用并提高了学习的目的性,这样有利于学生在培训结束后随即投入工作。

这使得以培养生产第一线实际操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受企业欢迎的教育。虽然我国目前也非常重视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但学校制的培养模式客观上使学生远离了生产第一线,而集中安排的生产实习又不利于学生及时将所学理论同实践相结合。

2.企业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大企业多数拥有自己的培训基地和人员。没有能力单独按照培训章程提供全面和多样化的职业培训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跨企业的培训和学校工厂的补充训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培训等方法参与职业教育。

除学校与企业密切结合外,还发动社会力量(包括同业公会、行业协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关心和支持办好职业教育,形成一股合力,共同承担义务,推动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3.在双轨制职业教育体制下,由于学生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学习,使得学生和企业有了更多的交流机会,大大降低了培训后失业的风险。

这对我国多年难以解决的对口录用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同我国现行的偏重系统理论传授的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相比,以岗位要求为培训目标的双轨制职业教育更受企业的欢迎。以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标准的要求为培养目标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体系,应当是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5.重视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

进门难,要求严,待遇高是德国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主要特点。通过激烈的竞争,他们的职教师资大都具有良好的品质,广博的知识,精湛的技能,快捷的效率。这对我们的师资队伍建设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结束语:德国的职业教育发达,早有所闻。德国的产品,结构合理,加工精密,外观讲究,质量上乘,性能优异,这是他们重视职业培训、员工持证上岗,人人关心质量的结果。德国产品质量之所以驰名世界的秘诀正在于此。据说农民也要持证上岗,因为他们农民使用的主要农具,早已不是锄头、钉耙,而是各种现代化的农业机械;耕作、施肥、除虫、灌溉、采收也已采用一整套科学的办法,多数不是靠一般的手工操作了;各种养殖业、种植业也按照先进的种养方式来完成,未经培训的人难以胜任。在德国,不论担任那一种工作,完成那一种任务,“资格”是非常重要的,而这种“资格”,绝大多数是靠职业教育来实现的。普通教育、基础知识教育固然重要,但他们更重视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成人教育也是职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的“资格”,决不是单纯的一种学历文凭或证书,除一般的基础知识外,更重要的要懂得操作应用,有动手能力。因此,在德国各行各业都重视职业,职业教育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赴德国、匈牙利医疗保险考察报告2017年德国考察报告(4) | 返回目录

赴德国、匈牙利医疗保险考察报告 

8月27日至9月7日,我分会就科研项目《医疗保险筹资与医疗费用宏观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组团赴德国、匈牙利进行考察。先后拜访了德国卫生和健康保险部,德国医院协会、德国保险认证医师协会、AOK保险公司以及匈牙利卫生部,了解了两国医疗保险制度现状,并就我国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存在的问题与两国进行比较和分析。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目前该国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组成。绝大部分德国人都有义务上保险,其中小部分人可以在私人或法定保险中进行选择。这主要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收入多少来决定:公职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包括私营业主),以及收入超过一定水平的雇员(税前月收入超过3862.5欧元)可以在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也可以同时参加两种保险。从目前来看,88%的人口(7200万)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其中有11%的人是在两种保险中自由选择了法定医疗保险,另外还有9%的人参加了私人医疗保险。

法定医疗保险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所有保险机构的平均缴纳数额大约为收入的14%,原则上劳资双方各负担一半,但近几年比例有所改变,实际上雇主承担少于雇员的费用。缴费基数设封顶线和保底线,封顶线为3350欧元,调整为3525欧元,保底线在为325欧元,调整为640欧元。对符合条件并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其家庭成员(包括无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

在德国医疗保险管理职权从两个角度划分: 执行者及分级管理。从执行者角度来说,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政府部门和自治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国家政府部门为各级卫生和医疗保险部门,负责制定酬自己提供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并对医疗保险管理进行国家监督;自治管理机构为各级联邦共同委员会、法定保险机构协会、医院协会、保险认证医师协会,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法律规定,制定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保险服务价格、数量和质量的协商、监管。立法者通常给予自治管理机构在法规实施方面较广阔的自行安排组织的空间,由卫生及医疗保险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从分级管理角度上说,联邦、州及区的政府部门和自治管理机构责任、权利也各不相同,国家级部门、机构制定政策和目录;各州也参与决策,并统一执行政策和主要管理制度(如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在医疗保险管理中有很多技术性问题需要处理,如药品性能和价格比较,确定支付标准,审核诊疗规范,处理医疗纠纷等,为此,德国卫生与健康保险部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研究机构,从事药品经济学、卫生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为处理技术性问题提供学术依据。

保险机构的竞争异常激烈,其数量由于合并而一直在减少。1989年德国有超过1家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到只剩下250余家,而且还在不断减少,预计到将剩下不到50家。参加法定保险的人可在各保险机构间进行自由选择。主要在四个层面:价格(保险费),质量(医疗服务),保险程度(范围),服务(热线、分支机构、便捷程度等)。然而保险机构与医院不单独签订协议,而是与医院协会和保险认证医师协会签订协议,因此在医疗服务质量上差别不大;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涵盖范围很广,因此在保险程度(范围)上差别也不大。主要是在价格和服务上竞争。保险费根据个人收入进行计算——每个保险机构都有自己的缴费比例。

德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把门诊和住院严格分开的国家。门诊基本是医生自己开设的诊所。医院则有国家、公共福利和私人性质的。在德国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部门都有专科医生及专家,被称之为双重专科结构。比如在德国既有自己开诊所的心脏专科医生,也有在医院心脏科工作的心脏科专家,通常在医院工作的心脏科专家为被聘用的。目前德国卫生体制也正在进行改革,允许开诊所的医生去医院服务,医院的医生出门诊。医生必须在成为医疗保险认可医师协会的成员后,才能够救治医保患者并得到基金支付。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

法定医疗保险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原则上劳资双方各负担一半,但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有益投资环境,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近几年负担比例有所改变,实际上雇主承担少于雇员承担的费用,雇主平均约为6.6%,雇员为7.4%。

医保按照总额控制来支付门诊费用:一个地区所有的门诊医生有一个总额预算,但对每个诊所或医生不作具体限制。住院费用按照定额办法支付,每个医院根据住院病例数有单独的预算。

最初患者在看病过程中,只要在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就不需要掏一分钱。但近年来政策作了调整,德国开始尝试费用共担机制。患者每开一种药品,将会承担不同程度的费用。根据药品的单价和数量,每种药品个人负担在0至10欧元之间。

医疗保险支出达到1311亿欧元,其中住院支出占最大比例,达到36.3%,

(Mrd为十亿欧元)

同世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德国医疗保险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德国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广,保障范围大,导致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缺乏控制。同时,高科技医疗技术和新药品不断诞生和广泛使用,人口负增长和人口老龄化等,已使各大医疗保险机构每年收取医疗保险费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医疗保险支出的增长速度。1993年以前,医院所有支出都由疾病保险机构负担,93年以后,保险费收入增长低于支出增长,限制了医院费用报销的情况,医院也开始出现赤。

为此,德国卫生和医疗保险部会同相关自治管理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来扩展筹资渠道、紧缩基金支出。

退休人员缴费。德国是老龄化问题严重的国家,老龄人口的医疗费用也占了全部医疗费用的大部分,因此德国实行退休人员缴费制度。缴费比例为14%,基数为其养老保险金。费用的一半由老年人负担,另外一半直接从养老保险金中扣除。如果原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无业家庭成员,达到退休年龄后也必须要缴费才能够继续享受医疗保险;

加强对雇员收入的稽核力度。不仅将工资收入计入缴费基数,其他非工资性收入也同时一并计入;

适度提高筹资比例。根据医疗保险支出情况,适度调整筹资比例,最高时达到15.8%,后逐步回落,目前稳定在14%;

结算方式逐步向DRGs过渡,以更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控制医疗费用。1996年以前,保险机构与医院按照定额结算,确定每家医院的平均住院床日费用;1996年至属于过渡阶段,75%的疾病患者采取定额结算,25%的疾病按病种付费,并辅以特殊补贴(急诊或重症的附加费用)。预计到-将全面实施DRGs系统按病种付费。尽管病例数量增加,通过合理化改革还是取得了床位的减少和住院治疗时间的缩短。与1990年相比,病例数增加了27亿(18.5%),但平均住院天数缩短了5.8天(39.5%),床位数减少了144,000张(21%);

缩短专利药品的专利保护期。把原来的15年专利保护期缩短为10年,大大降低了药品费用支出。仅一种药品“利比多”,其节省的费用就高达近5千万欧元;

经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以后,德国的医疗保险结余赤情况才得以扭转。

德国的私人医疗保险

德国私人医疗保险作为法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公职人员、私营业主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与法定医疗保险人人相同的缴费比例不同,私人医疗保险需要审核确认参保个人的疾病风险,从而确定缴费数额。而且权利与义务对等,缴一人,保一人。

私人医疗保险公司与法定医疗保险机构一样,通过医院协会与各家医院签订协议。但他们不能直接介入医生诊断过程中,为了防止医生的过渡医疗行为,保险公司行业协会成立了监管委员会,对签订协议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抽查,并对医生进行信用评估。

由于私人医疗保险公司风险很大,为了能够在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一个互济制度,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一个行业风险评估组织——RSA,每年每个私人保险公司上交全年保费的13.8%给RSA作为保险公司的风险调剂金。如果哪家私人保险公司出现风险,RSA将会动用这笔风险调剂金来支援该公司。

匈牙利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匈牙利在1990年以前实施基本国家医疗补贴,此后开始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至今已经运行15年。

匈牙利实行法定医疗保险。通过法律规定公民要参加医疗保险。1990年起建立社会保险基金。1992年,社会保险基金明确分为两部分,即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费用作为一个特殊税种,约占工资的11%左右,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然后划拨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无业人员的医疗费用,由政府预算另行列支。

参保人主要分三类:

1. 正常缴纳保险税的居民

2. 除保险税外,3. 还要购买商业保险的高收入人群

4. 不5. 缴纳保险税、由国家补贴的困难人群

目前,匈牙利医疗服务主要有3个层次,第一层次:全科医师与家庭医生;第二层次:综合性门诊和专科门诊;第三层次:住院医疗。每个医生都在卫生部和医师协会备案。家庭医生作为“守门人”的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家庭医生来决定患者是否应去门诊或住院。医院由国家、地区、教会和私人性质,医疗保险根据医院的治疗水平,与医院签订协议。

医疗保险对这三个层次的医疗服务,有着不同的支付手段。对于家庭医生,按照其负责的居民数量领取费用;门诊根据接诊量按病种付费;住院按病种付费,不同疾病有不同的难度系数,类似于点分制付费法。

匈牙利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情况

医疗保险筹资比例为15%,单位承担11%,个人承担4%,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要个人全部负担15%的保费。目前全匈牙利约有1000万人,基本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只有390万人缴费。18岁以下儿童、18岁以上大学生以及退休人员可以免费享受医保待遇。无业家属由亲属代替缴费。参保患者发生在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范围之内的就医行为不需要承担费用,但按照西方习俗,需要给医务人员小费。除了正常的医疗服务报销外,医疗保险基金还承担以下费用:

2. 14岁以下儿童生病,3. 父母有权利留一位在家照顾,4. 期间工资由基金支付;

5. 妇女怀孕期间,6. 前后半年由保险补贴个人收入的70%;

7. 妇女生育时如果已参保超过6个月,8. 等孩子两岁时可得到保险支付每月不9. 超过8.3万10. 福林(约合830美元)的儿童养育补贴;

11. 参保人病退又未达到62岁退休年龄,12. 其参保费用由医疗保险承担,13. 超过62岁后费用由养老保险部门负担;

由于缴费人少,享受人多,每年支出已达到150亿福林(约合1.5亿美元),单纯的依靠参保人缴费已经无法满足支出的需求。因此匈牙利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开源节流。

1. 中央预算对医疗保险进行补贴。每年约40亿福林,2. 占到医疗保险支出的25%以上;

3. 制药企业的某一药品销售额和销售量达到一定程度后,4. 要返还一部分收入给医疗保险基金;

建议

医疗费用的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取决于保险方、供方、需方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协调,还需要来自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

国内在试点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家宏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之中,并且制定具体政策付诸实践。但就我国国情而言,尤其在目前医疗服务市场由供方垄断、人口老龄化、经济水平差距明显等现实情况下,上述模式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需要进一步研究。每年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增长速度都收入高于增长速度。这是否是规律,如果是,那么目前的筹资方式将不能使医疗保险做到收支平衡,必须要参考和借鉴国外的做法。

德国作为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并有着较为完备的医疗保险体系,匈牙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与我国较为接近,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也有较大的参考价值。这些无疑会对我们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完善医疗保险体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依法管理。两国均通过立法来确立主体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在基金征缴、费用支付等有法律作为保障,有法可依,扩面、征缴力度也较大,能够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退休人员缴费。退休人员的人均医疗费用远远高于在职人员,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退休人员占全部人口比例越来越大,实行退休人员缴费大大缓解了基金的压力。

国家财政补贴。匈牙利的国家财政对没有能力参加保险的困难群体承担责任,同时对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既体现了政府责任,又保证了医疗保险基金持续稳定运转。

紧缩费用支出。如缩短专利药品保护期、逐步采取更科学合理的DRGs结算办法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专设机构从事卫生经济、药品经济的理论和技术研究。通过专门的研究机构评估药品性能、价格,研究征缴和支付等问题,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和技术支持。

充分发挥社区医生“守门人”的作用。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兼顾社区和各级医院,有效分流病人,减少患者盲目就医和住院,同时加强了疾病预防,有效控制了费用。

鼓励竞争。德国对医疗保险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励竞争。无论是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均由投保人自由选择,促使每个医疗保险机构搞好服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医疗保险制度良性循环。

团长:郝春鹏(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 科研培训部副主任)

团员:高光明(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副处长)

谢新儿(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副厅长)

曹慧昌(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助理巡视员)

黄志刚(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副处长)

黄贵权(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副主任)

徐  玮(杭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副主任)

史  云(安徽省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副局长)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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