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下面我们来看看相关部门对于工程事故的处理决定吧。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一:
根据市事故调查组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一、建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王,建筑公司负责土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xx年7月11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25日经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
2、王,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上一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3、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给予罚款50万元(上限)的行政处罚。
二、建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朱文忠,项目经理,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由所在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谢永兴,建筑公司副总经理(生产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所在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顾士明,建筑公司副总经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杨大建,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上一年收入的40%的行政处罚。
5、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该公司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x监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张,康舒特监理公司聘用人员,该项目的总监代表,由所在公司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理。
2、曹,康舒特监理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责令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3、康监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
四、xx镇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方x,xx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徐x,xx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犯玩忽职守罪,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3、丁,xx镇政府副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干,xx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黄,xx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聚龙小区污水泵站工程被肢解拆分、不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和违规招投标负有直接责任;对无资质的xx公司进入项目施工负有重要责任;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领域秩序混乱、管理严重缺失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xx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
五、建筑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理
1、吴,松法建筑公司员工,管网工程项目经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小型项目负责人证书》。
2、何,松法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松法建筑公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建设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蒋,建设公司员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小型项目负责人证书》。
2、朱,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建设公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七、建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黄许峰,建筑公司副总经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建筑公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二:
西咸新区管委会、长安区政府:
市政府已批复同意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权,现代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xx〕90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违法违规搭建,且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辖区及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下列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高海军,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管理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李相茹,男,蒲城县人,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装修工程承包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给予下列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高,男,五一村村委会主任,给予其留党和察看一年处分。
2.尚,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免去其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职务。
3.陈,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蒲,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苏,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焦,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x,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刘,男,新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兼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肖,男,现任长安区农业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10.李,男,现任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以上处理决定分别由新城管委会、长安区政府作出,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同时,责成新城管委会向西咸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1: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2: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讨论意见表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