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征收补偿决定所需材料
1.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补偿方案。
(1)区(市)人民政府对该片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2)征收决定后发布征收公告;
(3)公示的征收补偿方案。
2.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范围意见的申请。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5.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公布的拟征收房屋范围。
6.房屋核查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2)将调查结果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的明细表;
(3)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意见。
7.拟征收房屋范围公布后需做的工作。
(1)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告;
(2)书面通知相关部门的冻结通知。
8.方案论证情况。
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的会议纪要。
9.选定评估机构。
(1)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目录;
(2)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和选定期限;
(3)公布选定的评估机构。
10.对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1)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2)征求公众意见情况汇总。
11.需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的听证材料。
(1)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
取意见的参加代表组成名单;
(2)听证会意见和建议。
12.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3.补偿资金、房屋补偿房源到位情况。在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用于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资金、房屋补偿房源应当足额到位,补偿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专户储存证明;
(2)用于房屋补偿的资金证明。
(3)需要安置的房源情况。
14.公示的初步评估结果。
15.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证据;
16.补偿情况。
按照房屋基础资料信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完善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总额明细表。
17、审计部门对相关补偿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法出具补偿安置审核报告。
18.有关协议。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协议;
(2)委托评估协议;
(3)资金监管协议。
19.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情况。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征收工作流程;
(2)房屋征收部门;
(3)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
20.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意见,作出补偿决定并且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