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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型联营协议书范本

2022-04-23经营合同

联营就是两个以上法人之间联合经营。民法通则规定联营,主要是为了促进企业之间横向经济联系,但由于当时还没有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现在这些法律已经完备,民法通则对联营的规定已被新法律所覆盖,所以,这里仅从完备体系角度,作些说明。无论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是互担风险,共享利益。所谓规避联营行为,就是名为合伙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但却约定有一方当事人只享受利益、不负担风险的联营。这样的约定,司法实践中谓之“保底条款”。“以下是皮皮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人型联营协议书相关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法人型联营协议书范本如下:

订立协议单位:

甲方(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________所有制。

乙方(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________所有制。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出资建立_____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1.联营宗旨、联营项目与经营范围___________。

2.联营企业名称:__市(县)__公司(企业)

地址:__隶属:__经济性质:__(所有制)联营。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

3.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甲方投资____元,占投资总额____%。

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

现金:____元;

厂房: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

机械设备: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

土地征用补偿费:____元;

专利权:____元;

商标权:____元;

技术成果:____元;

乙方投资:(略……)

投资缴付日期:

4.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公司所得利润-依法纳税-(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红利(按股份分配)。

甲方:____%;乙方____%。

联营成员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出资额为限。

6.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 励志天下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宜,有权确定董事报酬,有权撤换董事。

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____名,乙方____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年。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更,可由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人选接替,但应经董事会认可。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

公司设经理一各、副经理____名,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年。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7.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依期如数缴纳出资额时,每逾期____(时间),违约方应向公司缴付出资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

(2)由于联营成员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额____%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4)履行协议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

8.本协议生效之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注册登记,开设银行帐户和其他筹建事宜。

9.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协议副本一式___份,送____、____、____、……各存一份。

甲方: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银行帐户:

地址:

乙方: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银行帐户:

地址:

鉴证或公证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联营的形式:

联营包括三种形式: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互相出资,经法人登记后组成新的法人;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约定出资或提供技术,共同经营,由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按合同约定协作,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无论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是互担风险,共享利益。所谓规避联营行为,就是名为合伙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但却约定有一方当事人只享受利益、不负担风险的联营。这样的约定,司法实践中谓之“保底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要求的“互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法律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法律关系实质上看,约定一方有“保底条款”的联营,享有“保底条款”权利的当事人就是借贷人。当约定的名称不符合实际,法律处理的规则就是按真实意思表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对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其法律效果是:(1)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租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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