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甲方:社
乙方:社
为适应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致富先修路和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增收致富,实现村村通公路。龙市镇崇佛村x社因修建乡村公路需经过三块碑村x社、x社。本着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崇佛村村委会、三块碑村村委会以及甲乙双方群众共同协商,决定协议如下:
一、从三块碑村三队至十二队,十二队黄发树门前至崇佛村一社李家湾门前砖房子大坝子止,修建一条路基6米宽的毛基公路。
二、占用三块碑十二社土地采用1:2的置换方式置换土地,共占用三块碑村十二社田土面积共计xx亩,崇佛村一社用耕种的方田与其置换。
三、崇佛一社付三块碑村十二社合伙费xx元。
四、如崇佛一社以外的村社要搭建公路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建。
五、如崇佛一社有重车拉东西把三块碑村公路损坏应由崇佛x社处理维修。
甲方:龙市镇崇佛村x社
乙方:龙市镇三块碑村x社、x社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鉴证方:鉴证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甲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就甲方修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补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修路直接占用乙方的养殖池塘及排水渠土地(以实际核准的面积为准),给乙方以等量土地整体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在乙方场区附近,便于生产、交通方便的国有土地,并需经乙方认可。如置换的土地达不到上述要求,不能作为养殖池塘使用,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增加置换面积。置换时间为公路正式开工六个月内,如逾期不能置换,应按有关政策标准予以资金补偿。
二.被公路隔开的乙方养殖池塘南端狭长状、不能再作为养殖池塘使用的土地(以实际核准的面积为准),甲方给乙方以等量土地整体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在乙方场区附近,便于生产、交通方便的国有土地,并需经乙方认可。如置换的土地达不到上述要求,不能作为养殖池塘使用,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增加置换面积。置换时间为公路正式开工六个月内,如逾期不能置换,应按有关政策标准予以资金补偿。该土地正式置换前仍为乙方所有,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或以任何形式施工和取土。
三.甲方对乙方的养殖池塘及进排水系统、设施的修复或重建费
用(主要包括:养殖池塘、进排水系统、涵闸、进排水口等设施的修复与重建,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施工费等)予以全额补偿。由乙方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出具工程预算书,并经甲方认可。甲方应在认可该工程预算书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项。为使生产损失减少到最低水平,保证修路、池塘改造部分工程(修建池塘排水渠等)同步进行,乙方定于一月二十日开始施工,甲方应于公路开工5日内先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50%。
四.甲方对修路施工造成乙方池塘养殖生产停产,予以乙方52名职工一次性补偿,补偿款为:300万元。该费用经劳动局核准后1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到位。
五.甲方对乙方工厂化养殖车间生产投入及损失,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为xx万元,补偿日期为公路正式施工后30日内一次性全额补偿完毕。
六.甲方必须确保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中所填土方全部从外部运进,不得动用乙方场区内的任何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乙方利益。
七.乙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积极配合支持施工单位的道路施工。
八.对未尽事宜双方继续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书的形式确认,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九.本协议签字生效后方可进行施工。
甲方(盖章):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